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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48812】接连高空抛酒瓶、玻璃杯致人重伤被告人因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0年

日期: 2024-06-13 来源:玻璃杯

  4月2日,红星新闻记者从最高法得悉,最高法发布5起依法惩治损害公共安全违法典型事例。

  记者注意到,在此次发布的典型事例中,有一同成心从高空向公共场所接连投掷酒瓶和玻璃杯致人重伤、被告人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0年的事例。

  据最高法发表,2017年5月18日14时许,被告人李某晨受老乡约请,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小区21高楼屋内喝酒,该房子客厅阳台外系重庆市某中学的操场。当日18时许,李某晨因心境欠好,成心将一个空啤酒瓶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,啤酒瓶掉落到校园操场上后破碎,碎片反弹到正在校园操场上训练的一名学生后背上。数分钟后,李某晨又将一个带手柄玻璃杯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,玻璃杯砸中正在校园操场上训练的学生叶某某(被害人,13岁)头部,致叶某某头部严峻受伤,构成重伤二级。

  尔后,被告人李某晨被提起公诉。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,被告人李某晨从建筑物高层上先后将空啤酒瓶、玻璃杯扔向校园操场,风险性与刑法规则的放火、决水、爆破等行为适当,或许损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、健康以及公私产业安全,并实践形成1人重伤的难以处理的结果。李某晨明知从21楼高层住宅高空抛物是一种风险行为,且在投掷啤酒瓶时现已看见楼下系校园操场、有学生正在操场上训练,为宣泄心情不计结果将空啤酒瓶和玻璃杯扔下,形成被害人重伤的难以处理的结果,片面上具有成心心态,行为客观上存在形成更严峻损害结果的或许性,契合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。李某晨归案后率直认罪,能够从轻处分。据此,于2018年2月1日作出判定,以“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”判处被告人李某晨有期徒刑十年。一审宣判后,李某晨提出上诉。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4日作出裁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  关于该案的典型含义,最高法以为,关于高空抛物行为,应该依据行为人的片面动机、抛物场所、形成损害结果等要素,全面考量行为社会损害程度。依据刑法第291条之二第1款的规则,从建筑物或许其他高空投掷物品,情节严峻的,构成高空抛物罪。该条第2款还规则,有前款行为,一起构成其他违法,按照处分较重规则科罪处分。在单个情况下,行为人成心从建筑物或许其他高空向路途、广场等公共场所接连投掷重物等物品,损害公共安全,致人重伤、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重大损失,应以“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”科罪处分。